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先。
被告王义,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