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吴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9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XXXX。

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先。

被告吴晓玲,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吴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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