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大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琼。
被告涂华,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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