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巩章义,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被告万芳,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罗小敏诉被告巩章义、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巩章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敏撤回对巩章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小敏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光凤
")被告巩章义,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被告万芳,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罗小敏诉被告巩章义、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巩章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敏撤回对巩章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小敏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光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