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翰。
被告汇川区金利商务宾馆,住贵州省遵义市洗马路临江楼二楼。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元江诉汇川区金利商务宾馆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元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元江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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