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8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林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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