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安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刘懋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懋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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