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贵州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况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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