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 利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