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织机构代码:70964183-3。
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烨与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烨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樊烨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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