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7
原告曹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卢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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