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欢,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伍伏与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伍伏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伍伏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伍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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