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6
原告李某某,住贵州省。

被告葛某某。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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