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诉刘文娟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6
申请人曹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刘文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文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文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申请人曹刚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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