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志艳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6
尤志艳,女汉族,贵州省遵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织机构代码:70964183-3。

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志艳与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尤志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志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尤志艳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光凤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