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加平,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珍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加平,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珍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