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均。
被告秦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均。
被告秦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