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娟诉李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5
原告张训娟,河南省开封县人,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李明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训娟诉被告李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经将欠款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训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训娟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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