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明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训娟诉被告李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经将欠款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训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训娟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倩
")被告李明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训娟诉被告李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经将欠款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训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训娟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