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新浦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61****-*。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桂强申请被申请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为贵州齐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青岗塘中街89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绥国用(2012)第1029号;地号:05**-Q*-**)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有担保物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使用权人为贵州齐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青岗塘中街89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绥国用(2012)第1029号;地号:05**-Q*-**)的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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