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玉英,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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