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倩
")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