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莉,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贵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晓松、陈莉诉被告贵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晓松、陈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晓松、陈莉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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