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诉刘友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03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住址: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吴家坝。

法定代表人袁桂林,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成,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友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友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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