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平与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58
原告肖立平。

委托代理人翟长松,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黔生。

原告肖立平与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立平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泽芬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长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立平诉称, 2010年2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名都商业广场第1幢14层1406号住房一套以385212元预售给我,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付,被告按日以我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计付违约金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被告至2013年5月3日才将房屋钥匙交给我。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057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肖立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原、被告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原告已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

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且符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本案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2月2日,原告肖立平与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与钟山中路的名都商业广场第1幢14层 1406室,建筑面积为155.39平方米住房一套,以每平方米2479元价款出售给原告,共计房款为385212元,首付款77212元,余款308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自约定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原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等。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当月在六盘水日报或凉都晚报上择期刊登二期《交房公告》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等。该合同于2010年2月24日已经六盘水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给被告,但被告于2013年5月3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已逾期交房,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70元。

本院认为,原告肖立平与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合同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约定2010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被告未提交证据说明其已按期交付,也未提交答辩状反驳原告起诉的理由,本院采信原告认可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3日;此时交房被告已违约,原告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应按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即自 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3日,每日以原告已付购房总款385212元的万分之零点五计付1037天的违约金19973元给原告。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和对原告诉讼主张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立平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997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肖立平方的8元,被告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一并返还给原告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泽芬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