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恒达进口汽车保养场诉袁天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7
原告遵义市恒达进口汽车保养场,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组织机构代码:L1286XXXX。

负责人叶茂芳,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天福,贵州省六盘水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恒达进口汽车保养场诉被告袁天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恒达进口汽车保养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恒达进口汽车保养场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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