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骆书金,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亮诉被告骆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亮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张克亮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文韬
")被告骆书金,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亮诉被告骆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亮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张克亮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文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