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潘江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娇。
被告济宁高新区华珠数控设备厂。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596XXXX。
法定代表人韩耀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征,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第七工业园区C区(黄屯镇政府东)。组织机构代码:68947XXXX。
法定代表人韩耀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征,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义,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宁高新区华珠数控设备厂、山东华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汇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宁高新区华珠数控设备厂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商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95.00元,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9,195.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吉 勋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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