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何文韬
")被告黄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何文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