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治伟。
被告遵义市汇生行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一期一层5-2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0677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汉奇。
被告游启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云诉被告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汇生行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游启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湘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吴湘云已预交650.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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