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尹春红,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灿,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正平诉被告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正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845.00元,保全申请费4,520.00元,共计10,365.00元,由原告韩正平承担。
审 判 员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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