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远惠诉赵揭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7
原告郜远惠,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兴成,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揭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郜远惠诉被告赵揭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郜远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郜远惠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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