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湘云诉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自贡市旭峰商贸有限公司、周德林、遵义市汇生行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7
原告吴湘云,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纺织服装产业园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鑫。

被告自贡市旭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纺织服装产业园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伟。

被告周德林,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生行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一期一层5-2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0677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汉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云诉被告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自贡市旭峰商贸有限公司、周德林、遵义市汇生行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湘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吴湘云已预交150.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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