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6
原告邹贤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诉讼代表人夏广义。

委托代理人尹吉波、兰利。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邹贤勇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邹贤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贤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贤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贤勇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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