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姚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远东,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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