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现代皮肤医院与黄成杨、上海点佰趣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5
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534号,组织机构代码:09967XXXX。

法定代表人黄剑义,该医院院长。

原告林小青,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开国,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伊犁路152号2幢20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518XXXX。

法定代表人陈佳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成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贵州物资商办综合楼2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9XXXX。

法定代表人徐承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勇,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万里支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88号。

诉讼代表人梁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羿,该行员工。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林小青诉被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成杨,第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万里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遵义现代皮肤病医院承担。

审 判 长  刘 侠

人民陪审员  冉志兰

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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