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寒露诉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5
原告颜寒露,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8XXXX.

法定代表人夏有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潇,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寒露与被告四川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寒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寒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寒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寒露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育红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