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署飞,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张双双,,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文远浩,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向家辉。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新彬、黄署飞、张双双、文远浩与被告贵州航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新彬、黄署飞、张双双、文远浩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新彬、黄署飞、张双双、文远浩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新彬、黄署飞、张双双、文远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退还原告文新彬、黄署飞、张双双、文远浩1740元。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育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