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廖奇伦,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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