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叶昌铠,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旭,,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旭。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传军与被告周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传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传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传军承担。
审判员 刘侠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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