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滨诉杨艳、汪伦舟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4
原告刘某某,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邓恩琼,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东、熊薛飞,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江伦舟,贵州省遵义市人,系被告江先铖父亲。

被告江伦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佳滨与被告江先铖、杨艳、江伦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佳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佳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佳滨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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