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小丽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小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小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共计6800元,退还原告成小丽。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育红
")被告刘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小丽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小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小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共计6800元,退还原告成小丽。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育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