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诉董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4
原告赵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董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正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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