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李锦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18XXXX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太平路5栋1层
法定代表人尹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徐梅诉被告贵阳李锦河工贸有限公司(原贵阳汇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梅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徐梅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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