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治容,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代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帮治,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光辉、田治容与被告方帮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光辉、田治容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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