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兴容、陈杨、刘云、李静、朱勇、许文棋、邱小娟、朱彦、遵义泌源徕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3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告赵兴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陈杨,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刘云,贵州省遵义市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廷兴。

被告李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朱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许文棋,福建省福清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邱小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朱彦,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泌源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茅草铺客运站,组织机构代码:55192XXXX。

法定代表人朱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汇川区信用社)诉被告赵兴容、陈杨、刘云、李静、朱勇、许文棋、邱小娟、朱彦、遵义泌源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泌源徕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任晓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冉吉祥、钟光荣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川区信用社诉称:2015年1月21日,被告赵兴容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一年期借款100万元,用于购进货物。同日,被告陈杨、刘云、李静、朱勇、许文棋、邱小娟、朱彦、遵义泌源徕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6年1月20日到期,利息付至2015年4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赵兴容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确认被告陈杨、刘云、李静、朱勇、许文棋、邱小娟、朱彦、遵义泌源徕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信用社诉被告赵兴容、陈杨、刘云、李静、朱勇、许文棋、邱小娟、朱彦、遵义泌源徕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彦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退还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晓珊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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