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昌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伍良彬,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袁忠兵申请执行梁昌英、伍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2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结(2013)汇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 零 一 五年 一月 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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