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龙诉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3
原告张晓龙,甘肃省礼县人,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代理人冉光杰,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颖,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与航天大道交汇处航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389092-1。

法定人田应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依,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龙诉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龙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0元,依法减半收取7945元,由原告张晓龙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任晓珊

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

人民陪审员  何秀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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