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斓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