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刚诉李光强、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2
原告刘义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强,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1435XXXX。

法人代表:刘永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喆,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庭瑞苑永城楼负一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7XXXX。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母永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刚诉被告李光强、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义刚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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