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信敏诉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2
原告何信敏(曾用名:何兰英),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樊正强,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42940XXXX。

法定代表人喻田,该医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红卫,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信敏诉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信敏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信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信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信敏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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